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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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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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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申報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則要能發揮作用,所以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因此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業者),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專業檢修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明定於消防法第九條,而其檢修申報內容為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係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其檢查簽證之項目為防火避難設備、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故二者之法源依據及申報內容並不相同。

應委託何人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呢?

:

依據消防法第九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有關消防設備師(士)及檢修機構之資料,可至消防署網站查詢(網址:www.nfa.gov.tw或電洽:2980-1119本協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