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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協會
 

【法規公告】立院三讀「老舊危樓」未設管委會組織 最高按戶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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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jpg2022/04/26 17:22

立法院會今26日下午敲槌三讀修正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以及「消防法」、「建築法」修正案,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


未來凡被認定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屆期未成立,將按每一專有部分裁罰,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可按次處罰。


去年10月高雄市「城中城」大樓火警,造成46人罹難,引發各界關注無管委會問題及消防安檢疑慮。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及建築法部分條文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的辦理,確保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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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立法院也通過修正《建築法》第77條之1,增訂供公眾使用的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消防法》第9條則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在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修。


這次修法也增訂,若危險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裁罰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內政部指出,因應本次修法,後續將邀集產官學界研修相關子法,並推動停歇業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回應社會期待,確保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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