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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協會
 

【法規公告】「住戶大會」是有效的會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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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大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差異?


民國84年6月,總統頒布~ 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公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後,這個所謂稱「住戶大會」的做法顯然與法律有所衝突了,也讓會議決議案失去了法律效力。


法律條文已明確規定公寓大廈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來訂定規則、決定如何處理公共事務。


所以在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房客或非區分所有權人的住戶當然可以接受房東委託代表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其前提必須是屋主的委託出席同意書。


民國84年6月未立法公佈前,通常靠建立管理委員會處理公共事務的大樓多以辦公或商業用途居多,也因當年法律環境不允許、社會也還沒有累積公共基金做為日後長期修繕更新準備的概念、房東也習慣不聞不問,把繳管理費的義務和參加會議的權力就塞給房客,所以這個「住戶大會」名詞也就被習以為常了。


簡單而言:若大樓召開房客可以跳過房東,非區分所有權人的住戶可以不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委託出席的「住戶會議」。不是不可以,只是這個會議已經是完全沒有法律效力了!


所以在社區管委會如果不對應法律而調整實務運作,恐怕會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出席會議-產權代表之上限

n 第27條-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n 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出席會議-受委託之限制

n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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